(2017)川0703执2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宁波东元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张才军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东元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张才军,张才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2030号申请执行人:宁波东元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科创园区创业大厦3-29-1室。法定代表人:林钒。被执行人:张才军,男,汉族,生于1969年3月1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张才富,男,汉族,生于1965年10月5日,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投资合同纠纷本院受理申请人宁波东元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涪民初字第6087号投资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才军、张才富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才军、张才富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云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