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民初1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李军歌与绿地地产集团长春海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歌,绿地地产集团长春海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1495号原告:李军歌,女,汉族,1976年8月1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绿地地产集团长春海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南环城路1655号411、412室。法定代表人:樊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多,该公司法务部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军歌与被告绿地地产集团长春海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军歌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隋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