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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1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山东五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厉彦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五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厉彦芹,仲华,许兵,许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21执14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五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城沿河路382号,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165887965T。法定代表人:陈修善,董事长。被执行人:厉彦芹。被执行人:仲华。被执行人:许兵。被执行人:许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五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厉彦芹、仲华、许兵、许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 军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王佃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召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