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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5执33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与被执行人安阳市洹成冶金有限责任公司、任岗平、程铭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安阳市洹成冶金有限责任公司,任岗平,程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5执33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住所地:安阳市。负责人李宏伟,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安阳市洹成冶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法定代表人任岗平。被执行人任岗平,男,196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程铭,男,198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与被执行人安阳市洹成冶金有限责任公司、任岗平、程铭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安豫证执字第8号《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安阳市洹成冶金有限责任公司、任岗平、程铭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安阳市洹成冶金有限责任公司、任岗平、程铭名下银行存款3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晓辉审判员  陈捷锋审判员  王宏林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段阳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