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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925民督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忠文、沙芳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忠文,沙芳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云0925民督12号申请人:王忠文,男,汉族,1933年4月4日生,现住双江自治县。被申请人:沙芳,女,佤族,1967年2月1日生,现住双江自治县。申请人王忠文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王忠文称:被申请人于2013年起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申请人借款共计50000元,每次被申请人都许诺尽快还款,后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以各种理由拒不归还,被申请人于2017年5月24日重新向申请人写下一份欠条。申请人王忠文并提供被申请人沙芳出具的欠条作为证据,要求被申请人沙芳支付借款人民币5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沙芳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王忠文借款人民币50000元。申请费350元,由被申请人沙芳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申请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刀 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应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