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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5民初2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王建与刘杰韩玲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刘杰,韩玲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5民初2459号原告:王建,男,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云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清,重庆市云阳县青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杰,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云阳县。被告:韩玲玲,女,197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云阳县。原告王建与被告刘杰、韩玲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正当合法,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赖江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显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