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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刑初1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牛光全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光全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1123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牛光全,男,1969年4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苍溪县(以上均为自报)。因本案于2017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辩护人赵剑华,广东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1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光全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先忠出庭支持公诉,牛光全及其辩护人赵剑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牛光全醉酒后驾驶粤T×××××号小轿车,途经中山市坦洲镇振兴南路常德土菜馆对开路段时,因操作不当碰撞停在路边的粤C×××××号小轿车,随后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鉴定,牛光全驾驶车辆时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89.5mg/100ml。事后,牛光全已赔偿被害人人民币3000元并获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牛光全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牛光全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牛光全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牛光全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牛光全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所提牛光全有自首情节,事故未造成严重损失,已赔偿对方损失并取得谅解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牛光全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曾昀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翟燕云连宜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