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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8民督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XX申请支付令

法院

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薛XX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晋1128民督7号申请人李,女,汉族。被申请人薛XX,男,汉族。申请人李XX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李XX称与被申请人薛XX是同学关系,2016年2月1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13000元,承诺两个月归还借款,当即书写借条一支,到期后经多次催要无果。现要求被申请人薛XX给付申请人李XX借款人民币13000元整。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薛XX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李XX13000元。申请费42元,由被申请人薛XX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彦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