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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执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阿辉、周文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阿辉,周文斌,周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657号申请执行人:李阿辉,男,195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周文斌,男,195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周炜,男,197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申请执行人李阿辉与被执行人周文斌、周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象定商初字第2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周文斌、周炜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李阿辉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文斌、周炜支付执行款276673元及利息,执行费4050.1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周文斌、周炜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周文斌、周炜尚应支付执行款276673元及利息,执行费4050.1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周文斌、周炜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阿辉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65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黄 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罗鹏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