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1民初1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杨某1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1,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81民初1563号原告:杨某1,男,198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被告:张某,女,198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原告杨某1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杨某2随原告生活,被告支付抚养费。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年××月××日生女儿杨某2。自2014年开始,被告迷恋网络聊天,便不顾家务、不照顾孩子,与原告也渐渐疏远。2015年3月13日,被告突然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被告已离家两年有余,期间与原告互无往来,由此可见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原告提起离婚。婚生女杨某2一直随原告生活,现仍在原告家,要求离婚后继续由原告抚养,被告按生活标准提供抚养费。张某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因被告未到庭本院未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定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杨某2。原告曾于2015年起诉被告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原告提交的刁二村村委会证明,证明被告张某于2015年3月份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被告分居已满两年,夫妻感情已破裂,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庭审中根据原告的陈述,本案争议焦点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否准予离婚。如果离婚,婚生女杨某2归谁抚养,抚养费如何支付。庭审中,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分居已满两年,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关于原、被告婚生女杨某2抚养问题,为了给孩子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由原告抚养为宜,原告表示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婚生女杨某2由原告抚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杨某1与被告张某离婚。二、原告杨某1与被告张某所生女儿杨某2(2011年7月月24日出生)由原告自行抚养。本判决生效前,原、被告双方不得另行结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邵锁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邸 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