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03民初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黄文告与林光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告,林光弟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03民初533号原告:黄文告,男,195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揭阳市榕城区。委托代理人:黄秋江,男,195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揭阳市榕城区。被告:林光弟,男,196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揭阳市揭东区。委托代理人:黄伟青,揭阳市揭东区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文告与被告林光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黄文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文告以与被告林光弟在庭外达成还款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文告撤诉。本案受理费2066元,减半收取为1033元,由原告黄文告负担。审 判 长 林桂娜审 判 员 黄楚平人民陪审员 李世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刘学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