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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203民初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黄文告与林光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告,林光弟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03民初533号原告:黄文告,男,195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揭阳市榕城区。委托代理人:黄秋江,男,195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揭阳市榕城区。被告:林光弟,男,196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揭阳市揭东区。委托代理人:黄伟青,揭阳市揭东区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文告与被告林光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黄文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文告以与被告林光弟在庭外达成还款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文告撤诉。本案受理费2066元,减半收取为1033元,由原告黄文告负担。审 判 长  林桂娜审 判 员  黄楚平人民陪审员  李世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刘学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