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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3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陈九玲与安静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安静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702民初3247号原告:陈某,汉族,河北省保定市人,住张掖市。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虎、单国武,系甘肃金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静红,女,196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无业,住本市××区。身份证号:×××原告陈某与被告安静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国武,被告安静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借款10万元,支付利息3万元至本金还清为止,合计13万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用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以来,被告陆续向原告借款10万元。2016年1月1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总借条一张,约定还款期限为2017年1月12日,利息按按24%的年利率计算。借款到期后,被告推诿不付,遂提起诉讼。被告安静红承认原告在本案中的主张,但认为,从原告处所借的款项以及自己多年的积蓄和他人的资金借给王乔国、沈金虎、付永根后,三人因生意做赔,一人羁押在看守所,其余两人下落不明,原告至今无法追回借款,导致无力向原告还款。现被告经济困难,又被逼债,偿还借款无能为力,更无力承担利息,只能待被告追回借款后向原告还款,但无法确定还款时间。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被告借款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按约定还款,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民事清偿责任。原告主张的利息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提出经济困难无力还款的辩解理由无法律依据,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静红向原告陈久红偿付借款10万元,承担利息3万元(2016年1月12日至2017年4月12日,100000元×2%×15月),合计13万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一月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安静红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向原告退还受理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侯红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 斌书 记 员 夏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