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3民初1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陈刚辉与丁成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刚辉,丁成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23民初1060号原告:陈刚辉,男,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义县人,住安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海平,江西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成,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义县人,住安义县。原告陈刚辉与被告丁成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刚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海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丁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刚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672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从2013年起,被告陆续在原告处加工断桥铝门窗等,包工包料,至2014年10月30日止,被告与原告进行结算,被告共欠原告门窗款86200元,被告并于当日出具欠条给原告,后被告于2015年4月17日给付了门窗款19000元,尚欠67200元一直未付。被告丁成未进行应诉答辩。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陈刚辉与被告丁成口头约定,由被告加工断桥铝门窗。原告按被告要求的尺寸、颜色等包工包料的形式进行加工,加工完成后交付被告。双方至2014年10月30日止进行结算,被告共欠原告门窗款86200元,并于当日出具一份欠据给原告,欠据的内容为:“欠条今欠到人民币捌万陆仟贰佰元整欠款人丁成2014.1.30”。后被告于2015年4月17日给付了人民币19000元,尚欠67200元一直未付。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67200元。本院认为,被告根据自身需要的断桥铝门窗颜色、尺寸等向原告加工门窗,双方系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双方于2014年10月30日经过结算,并由被告出具欠条给原告,应当认定原告已完成了交付门窗,被告亦应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原告自认已收款19000元,应当在欠款总额中予以减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丁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陈刚辉门窗款67200元。被告丁成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0元,减半收取740元,由被告丁成负担,此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于上述还款期限内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秋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