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重庆市合川区玩味歌城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重庆市合川区玩味歌城

案由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初216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杰,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合川区玩味歌城,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法定代表人:贾真。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重庆市合川区玩味歌城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2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7年0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撤诉申请���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谭 颖代理审判员 张 琰代理审判员 姜 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谭友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