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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民辖终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宋端利、何传光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端利,何传光,兰陵县向城镇何庄村村民委员会,张秀莲,胡海燕,郭移灵,张军

案由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民辖终1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端利,男,198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传光,男,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兰陵县。原审被告:兰陵县向城镇何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兰陵县向城镇何庄村。法定代表人:张军,村主任。原审被告:张秀莲,女,成年,住山东省济南市长盛北区。原审被告:胡海燕,女,成年,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原审被告:郭移灵,男,197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兰陵县城区。原审被告:张军,男,成年,住山东省兰陵县城区。上诉人宋端利因与被上诉人何传光及原审被告兰陵县向城镇何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何庄村委会)、张秀莲、胡海燕、郭移灵、张军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临民一初字第7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宋端利上诉称,济南市高新区是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故被上诉人何传光诉上诉人侵权纠纷一案,应由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何传光诉称,何庄村委会在向原审法院起诉的(2015)临民三初字第22号案中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其财产损失,请求判令何庄村委会及财产保全担保人宋端利等六被告赔偿因保全错误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36220元。本案系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鉴于涉案争议的保全措施系由原审法院作出,且相应(2015)临民三初字第22号案件亦由原审法院审理,为便于当事人诉讼,及时化解矛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关于诉前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管辖的立法精神,原审法院作为受理起诉及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管辖该案并无不当。综上,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 光审判员 尚秋君审判员 邓鲁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