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2民初1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杨再家与谭其川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再家,谭其川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2民初1499号原告:杨再家,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苗族,农民,户籍地利川市,住利川市。被告:谭其川,男,住利川市。原告杨再家与被告谭其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杨再家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再家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杨再家负担。审判员 黄忠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牟云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