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民初2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龙岩市新罗区金舵陶瓷经营部与谢财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岩市新罗区金舵陶瓷经营部,谢财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2925号原告:龙岩市新罗区金舵陶瓷经营部,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龙腾路陶瓷广场。经营者:陈新红,女,196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石金、林梦云,福建路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谢财珍,男,196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岩市新罗区金舵陶瓷经营部与被告谢财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岩市新罗区金舵陶瓷经营部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岩市新罗区金舵陶瓷经营部以与被告谢财珍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岩市新罗区金舵陶瓷经营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7元,减半收取为104元,由原告龙岩市新罗区金舵陶瓷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江 海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重苑(代)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