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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马桂琼、周惠英交通肇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桂琼,周惠英,王国彬,王正玲,XXX,侬文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1执231号申请执行人马桂琼。申请执行人周惠英。申请执行人王国彬。申请执行人王正玲。申请执行人XXX。被执行人侬文富。申请执行人马桂琼、周惠英、王国彬、王正玲、XXX与被执行人侬文富交通肇事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521刑初50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476602.3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侬文富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较少无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土地、证劵、车辆等财产。查明被执行人侬文富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在服刑中。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申请执行人尚有人民币476602.35元未受偿,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 芳审 判 员  张泽杭审 判 员  姚胜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喻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