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202民初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张才保与尹国禄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02民初455号原告张才保,男,藏族,生于1971年2月8日。被告尹国禄,男,汉族,生于1965年4月12日。本院审理原告张才保诉被告尹国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张才保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8元,减半收取计89元,由原告张才保负担。审判员 余富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晏 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