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6民初7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茂权与刘力源、郝润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茂权,刘力源,郝润驹,刘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7507号原告:王茂权,男,199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陈飞,重庆川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力源,男,199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郝润驹,男,196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被告:刘梅,女,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茂权与被告刘力源、郝润驹、刘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8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其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现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茂权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肖 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俸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