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民初1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邵长征与新沂市新安街道办事处黄墩社区居民委员会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长征,新沂市新安街道办事处黄墩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1730号原告:邵长征。被告:新沂市新安街道办事处黄墩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人:刘启富,该居委会主任。原告邵长征与被告新沂市新安街道办事处黄墩社区居民委员会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邵长征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长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邵长征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邵长征负担。审判员 孙莹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晓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