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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11财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孙薇诉与吉林市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薇,吉林市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11财保17号申请人:孙薇,女,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被申请人:吉林市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贾诚,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孙薇诉被申请人吉林市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建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孙薇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长建公司实际占有使用的原吉林市松花湖风景区园林管理处办公区所占总面积为47027平方米土地及长建公司所有的房屋一处[产权证号为:吉林市房权证(丰)字第Y00000XX**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孙薇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吉林市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占有使用的原吉林市松花湖风景区园林管理处办公区所占总面积为47027平方米土地[吉市政林证字(2012)第005号]及吉林市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产权证号为:吉林市房权证(丰)字第Y00000XX**号房屋、吉林市房权证(丰)字第Y00000XX**号房屋、吉林市房权证(丰)字第Y00000XX**号房屋、吉林市房权证(丰)字第Y00000XX**号房屋、吉林市房权证(丰)字第Y00000XX**号房屋、吉林市房权证(丰)字第Y00000XX**号房屋、吉林市房权证(丰)字第Y00000XX**号房屋;二、查封申请人孙薇所有的坐落于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房屋一处[房屋产权证号为:辽(2017)沈阳市不动产权第000XX**号]。上列土地及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期限届满如需接续冻结、查封,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汤 丹审判员 武 洋审判员 单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五日书记员 孙昕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