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终2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赵书芝与山东东航空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书芝,山东东航空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民终29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书芝,女,195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山东东航空港服务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胜利,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东航空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吴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超,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书芝因与被上诉人山东东航空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航空港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112民初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书芝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赵书芝的一审诉讼请求;二、��案诉讼费用由东航空港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与赵书芝无任何关联。赵书芝1996年11月入职的是山东东方航空服务总公司,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住所地与东航空港公司相同,登记状态为在营,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该公司系东航空港公司的唯一控股股东。显而易见,赵书芝入职12年来,一直在同一个公司工作。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自1996年11月至2015年11月赵书芝办理退休止。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用人单位依法及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强制性规定。2008年1月份赵书芝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东航空港公司起初承诺为赵书芝补缴社会保险办理退休,并向赵书芝收取了社会保险费中个人承担部分共计18000元,后又反悔,这是造成赵书芝无法在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的根本原因,而非一审法院认定的“根据当时的政策规定,赵书芝的工作年限并不符合当时领取退休金的条件”。即使当时应有的社会保险缴纳年限不足15年(差2年10个月),一次性补缴或延迟退休即可为赵书芝办理退休。但东航空港公司先以承诺为赵书芝办理退休为由劝赵书芝离开公司,继以无法补缴为由拖延多年,违法行为给赵书芝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东航空港公司未提交答辩状,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赵书芝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赵书芝与东航空港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判决东航空港公司支付赵书芝未能及时享受退休待遇的经济损失,共计200000元;3、判决东航空港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996年11月赵书芝进入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工作,2001年8月东航空港公司成立,赵书芝在东航空港公司工作至2008年1月。赵书芝在职期间,东航空港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赵书芝退休时东航空港公司同意为其补缴社会保险,2008年4月2日赵书芝到东航空港公司处缴纳了社会保险个人应承担的部分,共计18000元。2008年下半年东航空港公司以无法为赵书芝补办社会保险为由将赵书芝缴纳的18000元退还给赵书芝。审理中,东航空港公司提交一份承诺书,内容为:“我于2001年8月空港公司成立时到贵公司工作,来空港公司之前,原单位就未给我缴纳社会保险,至空港公司后,也因年龄等原因一直未能办理缴纳手续。现虽退休,但无法享受退休待遇。经多次协商,我请求空港公司将我在空港公司工作期间单位应交养老保险部分直接给我,我不再向空港公司及任何部门主张请求,收到该款后,我与空港公司再无其他纠纷,特此说明。”赵书芝���申请人一栏签名,并在签名后书写“30000元”,落款时间为2009年3月20日。同时赵书芝给东航空港公司出具3万元的收到条。2015年,鲁人社发【2015】29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保险补交政策的通知》施行。2015年11月13日,东航空港公司依据上述通知为赵书芝交纳了1996年11月至2008年1月的社会保险费。同年11月19日赵书芝个人补交了1996年1月至2011年1月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差额部分,并于同年11月20日领取退休证。赵书芝自2015年12月份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015年12月17日,赵书芝向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申请人为东航空港公司,赵书芝的请求为:1、请求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1996年11月至2008年4月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能及时享受退休待遇(2008年5月至2015年11月)的经济损失及同期利息,共计200000元。经审查,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济劳人仲不【2015】64号仲裁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赵书芝的仲裁申请,本委不予受理。赵书芝不符仲裁决定,提起本案诉讼。一审法院认为,赵书芝于1996年入职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东航空港公司于2001年8月成立后,赵书芝与东航空港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工作至2008年1月,应认定双方自2001年8月至2008年1月存在劳动关系。赵书芝在被东航空港公司处工作期间,东航空港公司虽未为赵书芝缴纳社会保险,但根据当时的政策规定,赵书芝的工作年限并不符合当时领取退休金的条件。赵书芝退休后,东航空港公司也曾为赵书芝补交社会保险,但因当时的政策规定原因,未缴纳成功。鲁人社发【2015】29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保险补交政策的通知》施行后,双方当事人根据上述通知规定为赵书芝补交了社会保险,赵书芝于2015年12月开始领取退休金。综上所述,东航空港公司对于赵书芝迟延领取退休金并无过错,赵书芝主张东航空港公司支付其未能及时享受退休待遇的经济损失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赵书芝2001年8月至2008年1月期间与山东东航空港服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赵书芝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2008年1月1日施行的《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以后参加工作,二OO六年一月一日以后退休,缴费年限累计不满十五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照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再发给一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一次付清,终止基本养老关系。本案中,根据赵书芝于2009年3月20日向被上诉人出具的说明,其于2001年8月东航空港公司成立时到该公司工作。至赵书芝达到退休年龄的2007年9月30日,只有六年时间,不满十五年,不符合享受退休工资待遇的规定,赵书芝要求东航空港公司支付其未享受退休工资待遇的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后,东航空港公司依据政府有关政策,为赵书芝补缴了社会保险,赵书芝享受了退休待遇,但赵书芝不能以此作为主张东港航空公司应赔偿其未享受退休待遇的依据。综上所述,赵书芝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赵书芝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车言江代理审判员 赵建军代理审判员 尹伊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