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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4民初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苏会与林元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会,林元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784号原告:苏会,男,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被告:林元胜,男,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原告苏会诉被告林元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苏会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2元,由原告苏会负担。审判员  陈锦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洁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