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民终3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王磊、雷建潮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磊,雷建潮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民终38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磊,男,198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昌乐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建潮,男,196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崇文区。上诉人王磊因与被上诉人雷建潮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2015)乐民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磊以经济困难为由向本院提交缓交诉讼费申请书。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2017)鲁07立通41号《不准予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决定不准许上述申请,王磊收到通知书后至今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磊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斌代理审判员  高艳丽代理审判员  张锡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