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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卞小芳、李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卞小芳,李斌,周美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48号申请执行人:卞小芳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帝,长兴县金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李斌被执行人:周美琴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卞小芳与被执行人李斌、周美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01150元(不含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2月3日达成和解协议,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对被执行人李斌、周美琴名下财产采取的查封、冻结等执行措施已解除。现被执行人李斌、周美琴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本次执行程序应依法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522执4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本案终结后,若执行条件成就,申请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辉审判员 施前平审判员 王振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厚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