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1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长安银行与刘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开发区支行,刘江,王佳慧,榆林市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922号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开发区支行。法定代表人许晓京。被执行人刘江,男。被执行人王佳慧,女。被执行人榆林市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用、曹宁、榆林市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字285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人民币28195.39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70元,执行费88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查封财产处置时间较长,所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待财产处置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19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马 杰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闫晓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