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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04民初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常州宝强物资有限公司与常州融基机械有限公司、徐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宝强物资有限公司,常州融基机械有限公司,徐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04民初364号原告:常州宝强物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789051576D,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友谊南路16号。法定代表人:张建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国方,男,1963年3月11日生,住常州市天宁区。被告:常州融基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673928727P,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罗溪镇空港工业园区旺田路16号。法定代表人:徐远听,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徐俊,女,汉族,1969年5月1日生,住常州市钟楼区。原告常州宝强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融基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基公司”)、徐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俊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国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融基公司、徐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自2013年起,原告与两被告之间常有业务往来,被告徐俊是被告融基公司的实际经营人,原告向被告提供钢管、钢材等材料。经结算,截止2016年7月16日,两被告共欠原告货款476000元。2016年7月17日,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出具货款欠条一张,随后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76000元。两被告未作答辩,也未提交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向被告融基公司供应钢材,2016年7月17日被告融基公司、徐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写明:“到2016年7月16日,共欠常州宝强物资有限公司货款476000元(肆拾柒万陆千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供应钢材,被告应支付货款。现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76000元,有欠条予以证实,本院对此予以认定。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对其自身抗辩权利的放弃,由此引起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常州融基机械有限公司、徐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州宝强物资有限公司货款476000元。案件受理费844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040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负担(原告同意该费用由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其支付,不再申请本院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李 俊人民陪审员  朱婷萍人民陪审员  李仲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孙 俊书 记 员  吕 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