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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11执4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4563刘建才与孙学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才,孙学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宿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11执4563号申请执行人:刘建才,男,1988年3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被执行人:孙学知,男,1960年1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建才与被执行人孙学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建才自愿撤销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1311执45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德山审判员  罗晓亮审判员  张叶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