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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民终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翟成怀与山西平定古州卫东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翟成怀,山西平定古州卫东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3民终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翟成怀,男,1969年2月27日生,汉族,现住平定县。委托代理人李良,男,1946年5月2日生,汉族,现住平定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平定古州卫东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定县。法定代表人岳鑫,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华齐,公司职工。上诉人翟成怀因与被上诉人山西平定古州卫东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东煤业)劳动争议一案,平定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日作出(2015)平民初字第855号民事判决后,原告翟成怀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作出(2016)晋03民终271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平定县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2016)晋0321民初506号民事判决,原告翟成怀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翟成怀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良、被上诉人卫东煤业的委托代理人王华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查明,原告翟成怀于1986年4月1日到被告(原平定县卫东煤矿)处工作,属于农民轮换工。2006年12月4日,平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下达了平政办发(2006)101号文件,平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平定县卫东煤矿改制暨新建项目建设工作领导组的通知,对原平定县卫东煤矿进行改制。2006年12月5日,平定县人民政府以平政发(2006)43号文件关于对平定县卫东煤矿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的批复,同意关于平定县卫东煤矿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的报告,并要求在具体工作中做好清产核资、资产评估、政治思想、安置职工、稳定社会等工作。原平定县卫东煤矿改制后,企业名称变更为山西平定古州卫东煤业有限公司。根据改制方案,原平定县卫东煤矿解除了与原告翟成怀的劳动合同关系。原告翟成怀对改制后给予的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烤火费等福利待遇有异议,向平定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作出了(2007)平劳仲裁字第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由平定县卫东煤矿向原告翟成怀支付500元的经济补偿金;驳回原告翟成怀的其余仲裁请求。现该仲裁裁决书已生效并履行完毕。企业改制后,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并在被告处劳动、工作,该劳动合同期满后,原告也一直在被告处工作,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直至2012年1月,原、被告再次签订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至2014年底终止。在此期间,于2012年8月23日,原告翟成怀离岗。后被告通知原告回单位工作,原告未能继续回去工作。直至2015年8月14日,原告翟成怀以被告单位放假后未发放生活费,且被告在合同未到期期间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未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以及在此期间未交纳社会保险等为由,向平定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平定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2015)平劳仲不字第2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翟成怀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翟成怀不服,于2015年9月2日提起诉讼。在重审中,原告又增加了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3840元、休息日加班工资160512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2015年3月30日平定县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关于原告等11人信访的处理意见两份、山西省平定县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职工劳动合同书、关于翟成怀等上访事项处理资金测算初步方案、原告工资表3份、2015年8月20日平定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平劳仲不字第2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2015年4月6日平定县××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人证言4份、培训、资料费、集资款收据、2015年8月13日劳动仲裁申请书、被告提供的平定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07)平劳仲字第9号劳动仲裁决定书、平政发(2006)43号、平定县政府办公室平政办发(2006)101号、平定县经济贸易局平经贸字[2006]29号文件、平定县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平城联字[2006]第19号、第22号文件、2011年7月1日、2012年1月1日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书两份、平定县××队出具的证明、特种作业操作证、2015年7月21日平定县卫东煤矿会议纪要、2012年7-10月份的原告工资表以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足以认定。原判认为,原告翟成怀从1986年开始在原平定县卫东煤矿工作,2006年12月4日,由平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成立领导组,对原平定县卫东煤矿实施企业改制,同年12月5日平定县人民政府发文批准了原平定县卫东煤矿的企业改制方案及职工安置方案,因改制后原告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及未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未交纳在此期间的社会保险等为由申请平定县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平定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2007)平劳仲字第9号劳动仲裁决定书,后双方均未提起诉讼,且该改制行为系平定县人民政府主导下进行的企业改制,对此引发的争议,不予审理。2007年,原告翟成怀与改制后的企业即被告山西平定古州卫东煤业有限公司开始签订劳动合同,建立了新的劳动关系。2008年,原告仍在被告处工作,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1月,原、被告再次签订劳动合同,时间为三年。在此期间,被告因种种原因放假,原告离岗,后被告通知原告继续上岗工作,原告未及时回被告处工作。2015年8月14日,原告翟成怀以被告放假后未发放生活费,且在劳动合同未到期期间与其擅自解除劳动合同,未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及交纳社会保险为由向平定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平定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2015)平劳仲不字第2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据此,由于原告的仲裁申请确已超过仲裁时效,故依法不予支持。关于原告翟成怀要求被告给付因擅自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导致其父亲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一节,不属劳动争议审理范围,不予支持。在诉讼中,原告翟成怀新增加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3840元、休息日加班工资160512元的诉讼请求,因其属独立的诉讼请求,该诉讼请求未经过劳动仲裁程序,不予合并审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为:驳回原告翟成怀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10元由原告翟成怀负担。一审判决送达后,翟成怀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翟成怀的上诉理由:1、改制后一直上访,没有超过仲裁时效。2、一审遗漏多项诉讼请求。3、增加的请求应当合并审理。4、父亲在为上诉人维权路上不幸去世,应予赔偿。卫东煤业答辩:1、翟成怀的诉讼请求其中有一大部分是针对2007年前企业改制时发生的事情,这一部分已经经过平定县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生效解决,不能重复处理。2、另外一部分是翟成怀在提起诉讼的时候增加的诉讼请求,该请求没有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3、发回重审后翟成怀增加的诉讼请求,也没有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4、翟成怀所诉被告强制停止其工作,导致翟成怀父亲死亡,要求支付死亡赔偿金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5、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属于劳动保险部门征缴,不属人民法院主管。综上,应驳回翟成怀的诉讼请求。经二审审理,对原判查明的基本事实予以确认。二审查明,2011年7月1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二审诉讼中,卫东煤业陈述:翟成怀属于特殊工种,虽然单位放假,但没有给翟成怀放假,当时通知他上班拒不回来,是翟成怀自动离岗。2012年8月离岗到现在这段时间翟成怀没有在被上诉人处上班。翟成怀陈述:我2012年8月23日离开单位是因为放假走了,不是离岗。等了3个月之后没有办法就去阳泉××洗浴打工清洁卫生。我没有接到让我回单位的通知书。2013年4月1日我知道卫东煤业已复工就回去上班,我回去之后劳资科通知我说我是新工人了,我合同没有到期为什么说我是新工人。双方由此发生纠纷。翟成怀2015年8月13日仲裁申请事项为:1、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0500元,额外经济补偿金20250元。2、轮换工期满,一次性生活补助费4356元。3、补缴养老保险金,放假期间的个人部分由卫东煤业缴纳。4、支付失业保险金3万元;5、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两倍工资。6、因被停止工作,导致父亲死亡的赔偿金40万元。2015年9月2日翟成怀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卫东煤矿:1、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60750元,轮换工期满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4356元。2、补缴养老保险金;3、支付失业保险金3万元。4、支付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的两倍工资。5、因停止原告工作,导致原告父亲死亡的赔偿金40万元。在第一次一审诉讼过程当中,翟成怀变更诉讼请求:1、将原诉讼请求第4项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的两倍工资变更为170560元;2、将原诉讼请求第1项经济补偿金60750元变更为经济补偿金218400元,轮换工期满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4356元变更为24960元;3、将原诉讼请求第3项失业保险金3万元变更为34080元。增加诉讼请求:1、停止翟成怀工作一个月的工资2280元;2、放假生活费30945元;3、返还培训费、资料费、集资款、押金共计3480元。本院认为,原平定县卫东煤矿2006年改制属于政府行为主导的企业改制,由此引发的纠纷,不是履行劳动合同中的问题,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范围。翟成怀增加的诉讼请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先行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翟成怀要求给付其父亲死亡的赔偿金,不属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范围。补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关于本案其它诉争事项,2013年4月1日双方发生纠纷,2015年8月14日,翟成怀以卫东煤业在劳动合同未到期即与其擅自解除劳动合同,未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支付两倍工资等为由向平定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已超过一年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原审判决认定翟成怀的仲裁申请确已超过仲裁时效,驳回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翟成怀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田志国审判员  张敏芳审判员  薛利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慧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