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刑初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243项兴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兴
案由
假冒注册商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2刑初24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项兴,男,1984年4月15日出生于靖江市,汉族,初中文化,靖江市德迪制衣厂负责人,住靖江市。因本案于2016年7月13日、2017年3月3日、2017年4月18日被取保候审。靖江市人民检察院以靖检诉刑诉〔2017〕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项兴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志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项兴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至7月,被告人项兴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赫基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及商标独占使用权人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的许可,明知“何辉光”(另案处理)未取得商标使用许可,仍接受“何辉光”的委托,在其经营的未经注册登记的靖江市德迪制衣厂,生产加工假冒“FIVEPLUS”和“ochirly”商标的服饰,并根据“何辉光”提供的联系方式,向“曾商标”、“陈丽美”(均另案处理)购买了包含“FIVEPLUS”和“ochirly”字样的吊牌、合格证等商标标识,缝制、悬挂于其加工的服饰上,假冒“FIVEPLUS”和“ochirly”品牌的服饰。同年7月20日,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靖江市德迪制衣厂当场查获被告人项兴生产加工的假冒“FIVEPLUS”和“ochirly”商标的服饰计601件,经靖江市价格认证中心鉴证,价值人民币301,913元。2016年3月25日,被告人项兴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项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敏、朱敏、李桂红、王亚华、陈锐凯等人的证言,价格鉴证结论书,假冒注册商标的衣物、吊牌等物证照片,商标注册证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本案案发及项兴归案经过情况说明,项兴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项兴与他人结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假冒两种以上的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三十余万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处罚。项兴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项兴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减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项兴当庭自愿认罪,且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参考靖江市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对项兴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给予其一定的考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项兴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项兴被查获并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服饰601件,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高玉军审 判 员 高 佳人民陪审员 蓝 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卓云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