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银执恢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黄月基、北海市新开泰贸易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月基,北海市新开泰贸易公司,北海市进出口贸易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银执恢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黄月基,男,197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北海市新开泰贸易公司,住所地北海市。法定代表人吴伟庭,经理。被执行人北海市进出口贸易公司,住所地北海市。法定代表人周星宗,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月基与被执行人北海市新开泰贸易公司、北海市进出口贸易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恢复立案时间:2015年8月20日,执行依据:(2011)银执查字第73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标的:本金182085元及利息】,于2015年8月3日作出(2013)银执字第212、213-1号执行裁定,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北海市新开泰贸易公司、北海市进出口贸易公司所有的登记在北国用(2005)第801496号项下位于北海市西藏路新开泰小区的10042.90平方米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中剩未申请办理分割变更登记的9幢房地产,因本院查封被执行人的上述土地使用权与该相应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人权属不一致,造成本院不能处置外,本院没有调查到被执行人北海市新开泰贸易公司、北海市进出口贸易公司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导致本次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无法继续进行下去,为此,本院通过对申请执行人黄月基进行约谈,告知本院对本案的执行及调查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北海市新开泰贸易公司、北海市进出口贸易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瑞审判员 曾 强审判员 周华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贺 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