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6民初2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重庆海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董文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海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文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6民初2422号原告:重庆海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白岩三支路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11607490J。法定代表人:李海,董事长。被告:董文平,男,生于1975年12月24日,住重庆市奉节县。原告重庆海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董文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重庆海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海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系自动放弃本次诉讼的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海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明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 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