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421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秦学先、孔少毫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学先,孔少毫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21刑初30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学先,曾用名秦学光,绰号“毛毛”,男,1982年10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2005年8月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7月27日因赌博被嘉善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08年12月30日因吸毒被嘉善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1年2月2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4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辩护人陈燕、胡多兵,浙江天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人孔少毫,男,1975年1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安徽省肥西县。因本案于2017年1月11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公诉刑诉(2017)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学先、孔少毫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某、代理检察员周启萌出庭支持公诉,二被告人及被告人秦学先的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30日左右至2017年1月10日,被告人秦学先、孔少毫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在嘉善县罗星街道下塘街49号棋牌室内供不特定人员以“推牌九”和“筒子二八杠”的方式进行赌博,共计收取好处费人民币5000余元。另查明,被告人孔少毫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审理阶段,被告人秦学先退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孔少毫退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以上事实,被告人秦学先、孔少毫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证人罗某、徐某、沈某、陶某、俞某、袁某等人的证言,商铺租赁合同,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缴款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学先、孔少毫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不特定人员赌博,非法获利人民币5000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秦学先在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孔少毫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秦学先当庭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本案违法所得已退清,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的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秦学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1日起至2017年8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孔少毫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二被告人所退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炎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薛宇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