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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执85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跃龙支行、俞选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跃龙支行,俞选锋,张贵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6执8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跃龙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7421708188),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人民大道77号。代表人:周宣吉,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俞选锋,男,1984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宁海县,现住宁海县。被执行人:张贵平,女,1984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宁海县,现住宁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跃龙支行与被执行人俞选锋、张贵平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俞选锋、张贵平位于宁海县跃龙街道五丰堂路8号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宁房-X0047280号、宁房-X0047281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宁国用(2009)第04741号】。2017年5月22日杨九龙(公民身份号码:)以345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宁海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俞选锋、张贵平位于宁海县跃龙街道五丰堂路8号房地产的查封及之后的轮候查封。二、被执行人俞选锋、张贵平位于宁海县跃龙街道五丰堂路8号房地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杨九龙所有。三、买受人杨九龙应持本裁定书三十日内自行到有关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春审 判 员  陈朝阳审 判 员  林欣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应远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