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2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建光与贾祥健、郑春颖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光,贾祥健,郑春颖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02民初26号原告:王建光,男,1978年11月2日生,汉族,无业,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家玉,河北润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祥健,男,1971年10月15日生,汉族,唐山市公共交通四公司职工,住唐山市路南区。被告:郑春颖,女,1974年1月8日生,汉族,无业,住唐山市路南区。原告王建光与被告贾祥健、郑春颖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作出(2016)冀0202民初1045号民事判决后,原告王建光不服该判决,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2016)冀02民终7866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建光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家玉、被告贾祥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春颖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建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35万元;2.判令被告按年利率6%给付原告利息,直至欠款付清为止,自2016年2月6日起至立案之日止,暂定为3500元,本金、利息共计3535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自2013年6月份开始合伙经营煤场,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原告负责进煤,被告负责销售结账等其他工作,经营收入的20%归原告,80%归被告。2015年底双方散伙,经二人结算,被告共欠原告35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2016年2月6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上书“今欠王建光叁拾万元加五万元”。后被告仍不给付款项,故原告诉至法院。贾祥健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被告贾祥健不欠原告的钱。被告贾祥健与原告从2013年6月底开始合伙经营。原告分两批共入股35万元。当时出资和收益的比例均为被告贾祥健占80%,原告占20%。经营一个月后又有一位合伙人宋卫东加入。我们三个人进行合伙经营。当时出资和收益的比例均为宋卫东占40%,被告贾祥健占40%,原告占20%。到2014年下半年生意开始不好,开始赔钱。到2015年大概赔了200多万,其中我们外欠12万,有一个欠我们60万,还有一个欠我们9万。到目前为止,双方合伙企业正在经营没有解散,现在还有一些欠款和设备。在2015年年底春节前,原告让被告贾祥健写下这个欠条,作为原告资金去处的一个证明。因此,被告贾祥健不欠原告的钱。郑春颖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对原告所举证据一欠条、证据四账本本院不予采信。证据一欠条,被告贾祥健承认为其所书写,但被告贾祥健表明合伙企业并未清算并说明为何书写此欠条,且原告无证据佐证欠条,故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证据四账本,无法全面体现合伙企业经营状况,无法实现原告证明目的,故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双方陈述及采信的证据,可认定以下事实:原告与被告贾祥健于2013年6月份开始于张家口市合伙经营煤场,出资及收益按原告王建光20%,被告贾祥健80%进行分配。原告王建光与被告贾祥健均参与合伙企业管理和经营,原告主要负责煤场的配煤、调车运输及账目,被告贾祥健主要负责进煤和销煤。被告贾祥健为原告书写“今欠王建光叁拾万加五万元(合伙经营煤场)欠款人:贾祥健2016.2.6日”。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光持有欠条向被告主张债权,应对欠条所依附的法律关系,欠条产生的原因、过程进行说明。原告称欠款系合伙终结时,被告贾祥健对原告的欠款,但庭审时出示的欠条中未显示“散伙”“清算”等表明双方合伙关系终止的字样。原告也无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合伙关系终止。因原告不能对欠条的产生原因作出合理解释,其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故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应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建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603元及诉讼保全费2288元,由原告王建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心一人民陪审员 李树娟人民陪审员 刘温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李金凤书 记 员 王梦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