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1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李生强与艾绍成、榆林市兴榆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生强,艾绍成,榆林市兴榆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019号申请执行人李生强,男。被执行人艾绍成,男。被执行人榆林市兴榆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军。本院执行的李生强与艾绍成、榆林市兴榆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02民初399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艾绍成、榆林市兴榆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应向李生强赔偿各项损失人民币94432.31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010元(李生强负担240元,被执行人艾绍成、榆林市兴榆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770元)、执行费1320元。本院依法于2017年2月4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艾绍成、榆林市兴榆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至今未清偿债务。在执行过程中,因查封财产处置时间较长,所以终结本案的执行,待财产处置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10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马 杰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