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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1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李生强与艾绍成、榆林市兴榆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生强,艾绍成,榆林市兴榆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019号申请执行人李生强,男。被执行人艾绍成,男。被执行人榆林市兴榆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军。本院执行的李生强与艾绍成、榆林市兴榆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02民初399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艾绍成、榆林市兴榆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应向李生强赔偿各项损失人民币94432.31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010元(李生强负担240元,被执行人艾绍成、榆林市兴榆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770元)、执行费1320元。本院依法于2017年2月4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艾绍成、榆林市兴榆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至今未清偿债务。在执行过程中,因查封财产处置时间较长,所以终结本案的执行,待财产处置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10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马 杰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