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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66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李广运、赵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66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广运,男,汉族,1969年9月21日出生,住山西省永济市。被执行人赵波,男,汉族,1963年10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执行人张瑞霞,女,汉族,1964年3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执行人河南三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农业东路96号2号楼6层30号。法定代表人赵波,总经理。被执行人李雅亭,男,汉族,1969年11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执行人河南鑫坤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39号4号楼26层2608号。法定代表人周金花。李广运诉赵波、张瑞霞、河南三商贸易有限公司、李雅亭、河南鑫坤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2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告赵波、张瑞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广运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2月20日起按照月息1.5%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被告河南三商贸易有限公司、李雅亭、河南鑫坤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告赵波、张瑞霞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赵波、张瑞霞、河南三商贸易有限公司、李雅亭、河南鑫坤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波、张瑞霞、河南三商贸易有限公司、李雅亭、河南鑫坤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500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少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