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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4民初1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余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余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4民初1450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70年7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被告:余某,男,汉族,1978年8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张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某撤回��诉处理。审判员  岳小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乾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