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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民终10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业群与上海嘉松钢结构有限公司、芜湖日尧机械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业群,陈玉宽,严明,常1,陈某,上海嘉松钢结构有限公司,芜湖日尧机械有限公司,浙江卧龙家用电机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民终105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业群,女,1954年6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青,江苏漫修(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嘉松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唐刚,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告被告):芜湖日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唐刚,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卧龙家用电机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营业地安徽省芜湖市。负责人:赵永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卫彬。原审原告:陈玉宽,男,195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原审原告:严明,女,198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原审原告:常1,女,200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法定代理人:常2(系常1之母),1984年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原审原告:陈某,男,201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法定代理人:常2(系陈某之母),1984年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上述四原审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青,江苏漫修(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业群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嘉松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松公司”)、被上诉人芜湖日尧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尧公司”)、被上诉人浙江卧龙家用电机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以下简称“卧龙公司”)、原审原告陈玉宽、严明、常1、陈某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8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业群、原审原告陈玉宽、严明、常1、陈某和被上诉人嘉松公司、被上诉人日尧公司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王业群遂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王业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业群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94.5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97.28元,由上诉人王业群负担,因其家庭经济困难,经申请,本院予以免缴。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俊代理审判员  熊燕代理审判员  李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夏歆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