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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5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刘柳生、程思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柳生,程思杰,杨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5执91号申请执行人刘柳生,男,197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证件号码。被执行人程思杰,男,197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证件号码。被执行人杨云,女,198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证件号码。刘柳生与程思杰、杨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的(2016)桂0205民初39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程思杰、杨云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柳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俭为审判员  罗淞元审判员  胡李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陆铁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