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周晓丽与吉林市北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晓丽,吉林市北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154号申请执行人周晓丽,女,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明磊,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吉林市北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解放大路西8号楼。本院在执行周晓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吉林市北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晓丽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北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伟超审判员 李长顺审判员 赵晶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世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