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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2民初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敏与大安区张小江食品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敏,大安区张小江食品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913号原告:李敏,女,汉族,1966年3月28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被告:大安区张小江食品店,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凤凰乡凤凰村*组魏家坡。经营者:张小江,男,汉族,1986年6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可,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号*幢*楼***室。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兵成,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杨,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敏(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大安区张小江食品店(以下简称被告张小江食品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淘宝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施何梅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对被告淘宝公司的起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回对被告淘宝公司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敏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施何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