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01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岑文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都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匀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701刑初254号公诉机关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岑文彪,男,1995年9月1日生于贵州省都匀市,布依族,初中文化,住贵州省都匀市。2016年12月12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贵州省都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公诉机关以匀检公诉刑诉[2017]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岑文彪犯危险驾驶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岑文彪饮酒后驾驶牌号为贵J×××××小型机动车辆,在贵州省都匀市市内道路上行驶,当行至都匀市振华一中路段时,被都匀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对其进行了呼吸式酒精含量测试,测试仪读数显示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每一百毫升中含酒精164毫克。经抽血鉴定,岑文彪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每一百毫升中含酒精153.21毫克。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岑文彪对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无异议,并当庭认罪、悔罪。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岑文彪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岑文彪归案后能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系坦白,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岑文彪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关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