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81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武诉被告沈阳德宝泓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辽宁德宝农牧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武,沈阳德宝泓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辽宁德宝农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81民初362号原告张武,男,1980年6月20日生,汉族,个体,住辽宁省凌源市。委托代理人杨文,辽宁维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德宝泓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新民市。法定代表人郭福来,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辽宁德宝农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法定代表人郭福来,该公司董事长。二被告委托代理人佘俊俊,女,1991年7月22日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务,住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原告张武诉被告沈阳德宝泓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辽宁德宝农牧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婷婷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审判员王志平、人民陪审员鄢秋萍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武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文、被告沈阳德宝泓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辽宁德宝农牧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佘俊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武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9月27日签订《宿舍墙砖、地砖、石材镶贴装饰工程协议》,原告负责宿舍墙砖、地砖、石材镶贴装饰工程,原告负责劳务。后原、被告又于2016年2月26日签订了《食堂宿舍窗台理石工程协议》,原告负责宿舍窗台板安装,包工包料。工程地均为沈阳市胡台新城。原告严格遵守以上两份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现伤势两份合同约定的工程已施工完毕,并验收合格,双方经对账确定工程款共计61,406元,被告不予以给付,原告找到被告,多次协商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起诉后被告已向原告给付工程款1,400元,因此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60,006元,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被告沈阳德宝泓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宝泓泰公司)辩称,与原告签订协议中约定3%质保金,现履行义务条件未成就,应扣除,诉讼费是原告自行扩大损失,应原告自行承担。被告辽宁德宝农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宝农牧公司)辩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未签订合同,我公司是独立主体,不能与其他主体混同,被答辩人主体错误,请求驳回原告诉求,以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德宝泓泰公司于2015年9月27日签订《宿舍墙砖、地砖、石材镶贴装饰工程协议》,原告承揽宿舍墙砖、地砖、石材镶贴装饰工程的劳务部分,双方约定该工程无预付款,待工程验收合格,提供三联据,付工程款的50%的现金,同时剩余工程款的50%付2个月的远期支票。该工程于2015年11月19日由原告申请验收,2015年11月20日被告德宝泓泰公司同意验收。经双方确认,该工程总价款为250,167元,竣工后被告德宝泓泰公司向原告支付225,084元,尚欠25,083元未付。原告与被告德宝泓泰公司又于2016年2月26日签订了《食堂宿舍窗台理石工程协议》,原告负责宿舍窗台板安装,原告包工包料包施工机械、施工设备、保安全、包工期、包文明施工、包验收、包后期维修,主材由被告德宝泓泰公司指定品牌,指定价格,由原告采购。双方约定,工程预留3%质保金,工程无质量问题验收合格一年后返还。材料进场后付预算材料款的30%,工程完成50%是付人工费和材料费总工程款70%。工程验收合格后余款付清。2016年11月23日被告德宝泓泰公司出具食堂宿舍窗台板综合验收单验收意见为合格。经双方确认,该工程总价款为36,323元,总价款的3%即为1,089.69元。2016年12月28日被告德宝泓泰公司向原告出具工程施工对账清单,对本案原告承揽的上述两项工程出具对账清单,载明截止2016年10月31日上述两项工程实际完成工程量为100%,已经确认验收,当时尚欠原告工程款61,406元。以上工程欠款经原告催要后被告未付,因此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欠款61,406元,因原告起诉后被告又向其支付工程款1,000元,同时经双方确认有部分工程无法施工因此双方自愿在欠付工程款内扣除400元工程款,因此原告自愿减少诉讼请求金额为60,006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宿舍墙砖、地砖、石材镶贴装饰工程协议、食堂宿舍窗台理石工程协议、单项竣工验收报告、德宝农牧集团综合验收单、工程施工验收对账清单,被告德宝泓泰公司提供的扣款说明、付款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德宝泓泰公司自愿签订《宿舍墙砖、地砖、石材镶贴装饰工程协议》、《食堂宿舍窗台理石工程协议》,上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协议合法有效,据原告提供的工程施工验收对账清单显示,上述两项工程均以完工,且已经验收合格,截止目前被告德宝泓泰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60,006元未付,对此双方均无异议,故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同时按照双方在《食堂宿舍窗台理石工程协议》中约定预留总工程的总价(即36,323元)的3%(即1,089.69元)作为质保金,现该款未到双方约定保质期限,故本案中该部分应在被告应付工程款数额中予以扣除。关于被告德宝农牧公司承担责任的问题,因被告德宝农牧公司与被告德宝泓泰公司系独立的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本案争议合同为原告与被告德宝泓泰公司签订,根据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原告仅以本案争议合同名称、二被告的名称、产业园地址及二被告法定代表人的关系为由认定二被告之间存在连带关系,显然欠缺必要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本院对此无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阳德宝泓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张武报酬款58,916.31元;如果未按本调解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35元,由原告张武承担63元,由被告沈阳德宝泓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1,27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婷婷审 判 员  王志平人民陪审员  鄢秋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海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