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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82民初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行艳冬诉山西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霍州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行艳冬,山西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霍州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82民初243号原告:行艳冬,男,汉族,1983年7月7日生。被告:山西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霍州分公司,所在地:霍州市开元办东关村内。法定代表人:曹保青,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行艳冬诉被告山西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霍州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行艳冬于2017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行艳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池青霞审 判 员  赵保瑞人民陪审员  张朝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荣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