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民终2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浙江远东都成食品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远东都成食品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瑞安市潘瑞源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多多福食品连锁有限公司,朱碎芬,朱晓雷,邓建平,朱晓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24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远东都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飞云街道远东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70478902-X。法定代表人:朱碎芬。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州、魏为晓,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组织机构代码60944138-3。法定代表人:夏诒恒。原审被告:瑞安市潘瑞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飞云街道顺和路187-287号,组织机构代码72006319-X。法定代表人:潘炳金。原审被告:浙江多多福食品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飞云街道远东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72108330-1。法定代表人:朱晓雷。原审被告:朱碎芬,男,195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原审被告:朱晓雷,男,197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原审被告:邓建平,女,195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原审被告:朱晓云,女,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上诉人浙江远东都成食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以及原审被告瑞安市潘瑞源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多多福食品连锁有限公司、朱碎芬、朱晓雷、邓建平、朱晓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7)浙0381民初17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远东都成食品有限公司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远东都成食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林华审判员 罗奇豪审判员 郑建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方如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