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民初3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西安市某某合作联社、陕西某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西安市某某合作联社,陕西某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3812号原告:胡某。被告:西安市某某合作联社,住所地西安市桃园路*号沣惠大厦。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拓,男,198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西安秦农银行青年路支行客户经理,住西安市长安区韦曲南街**号**号。被告:陕西某某公司,住所地莲湖区西二环南段18号西城芳洲3幢1单元10602号。法定代表人:武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岗,男,198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陕西某某公司员工,西安市住长安区细柳镇杨柳村177号。原告胡某诉被告西安市某某合作联社、陕西某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胡某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自愿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审判员 翟俊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