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3民初1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某公司与被告某研究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公司,某研究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四五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3民初1684号原告: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某,该公司职工。被告:某研究院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研究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合同义务为由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四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0元,实际收取110元,由原告负担。余150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李淑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卜潇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