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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2行审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寿县国土资源局、寿县隐贤镇隐星幼儿园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寿县国土资源局,寿县隐贤镇隐星幼儿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422行审9号申请执行人寿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寿县寿春镇南门外信息学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422003234056L。法定代表人:王永贤,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寿县隐贤镇隐星幼儿园,住所地寿县隐贤镇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40422097874248P。法定代表人:徐为安,该幼儿园负责人。申请执行人寿县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寿县隐贤镇隐星幼儿园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寿县国土资源局寿国土资处[2016]1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于2017年5月15日出具强制执行申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寿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1月23日向寿县隐贤镇隐星幼儿园送达寿国土资处[2016]1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其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决定书应至2017年5月23日法定的起诉期限届满,因此,本案寿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寿国土资处[2016]1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申请执行时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寿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培审判员 王泽文审判员 吴家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 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来源: